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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毛雪艳与赵秀芳、董文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雪艳,赵秀芳,董文喜,李美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772号原告毛雪艳,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被告赵秀芳,女,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董文喜,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美芳,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7日以被告赵秀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雪艳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雪艳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