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8-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59号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峻。委托代理人:董勍、张建齐。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被告: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蒋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