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曹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某,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母。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任某于2008年11月25日以需另行落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