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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曹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某,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母。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任某于2008年11月25日以需另行落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