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师某、师某、师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姚某。被告师某。被告师某。被告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师某、师某、师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5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