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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执字第21号申请人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该公司。本院在执行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在2008年7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某某在阁头寺村委会的建房工程款中扣留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