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西安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6层3号。法定代表人秦萍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7层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总经理。被告碑林区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碑林区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在二审再审过程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习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