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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08-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林与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林,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许小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威控公司职员,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墨铁柱,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张战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卢飞,陕西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林与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林于2008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