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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维。委托代理人:卜剑刚。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用409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