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全旌锋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惠址坊村返还移民增容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旌锋,兴平市东城办惠址坊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全旌锋,男,被申请人兴平市东城办惠址坊村法定代表人刘智平该村村长。全旌锋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惠址坊村返还移民增容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在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兴执字第001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云飞审判员 王全德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