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二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宝福、李罡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福,李罡,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福,中航一集团试飞研究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志佳,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罡,中航一集团试飞研究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宝福,中航一集团试飞研究院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该院代理院长。委托代理人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宝福、李罡与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医疗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046元,张宝福、李罡已预交6523元,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已预交6523元,现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