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燕与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箭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刘燕与被申请人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2006)长经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本院执行已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168427元及诉讼费执行完毕,并将案件款发放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