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萍与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82号申请人田萍与被申请人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2006)长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251909.04元及诉讼费执行完毕,并发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