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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国跃与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国跃;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沈国跃,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杜惠民,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韩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跃与被告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收费5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2922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