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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朱良法与朱国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良法,朱国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良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晓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顺。上诉人朱良法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良法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良法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良法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良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