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正根与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根,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35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正根,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咏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正根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与反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根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绍兴市彩蝶绣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张正根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