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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学良与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良,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号原告吴学良。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东南村。投资人庞建刚。被告蒋莹。被告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路。法定代表人钱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良诉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良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远志代理审判员  苗郑青代理审判员  麻 山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