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上海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上海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316号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上海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3019元,诉讼保全费2145元,合计诉讼费5164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全淑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