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仲春林与嘉善骏龙木业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春林,嘉善骏龙木业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398号原告:仲春林。委托代理人:周太泽。委托代理人:叶中锦。被告:嘉善骏龙木业厂。负责人:吴应贤。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春林与被告嘉善骏龙木业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春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仲春林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