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引勋诉被告黄存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引勋,黄存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黄引勋,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村四组村民。(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李辉,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存柱,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村四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引勋诉被告黄存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引勋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引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