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08-11-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月琴、马水木与金锦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琴,马水木,金锦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5号原告:马月琴。原告:马水木。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欣超。被告:金锦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琴、马水木与被告金锦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0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月琴、马水木撤回对金锦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马月琴、马水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