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08-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光宇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64号原告: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交忠。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盛雅欢。被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被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被告:徐炳校。被告: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徐炳校、李国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