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8-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10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桦,总经理。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9日以此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290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