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08-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91号原告: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