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8-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TASHARUKIATEZZAYAL—WATANI与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ASHARUKIATEZZAYAL-WATANI,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TASHARUKIATEZZAYAL-WATANI。法定代表人:SALEHAMMARALIABULSAMEI。委托代理人:马恒忠。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慧铭。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盛雅欢。原告TASHARUKIATEZZAYAL-WATANI为与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5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TASHARUKIATEZZAYAL-WATANI的名义起诉主张权利,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与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是TASHRARUKYETALZAIALWATANI。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TASHRARUKYETALZAIALWATANI的关联性。因此,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TASHARUKIATEZZAYAL-WATANI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TASHARUKIATEZZAYAL-WATANI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