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08-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建明与张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明,张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602号原告:章建明,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余姚市。被告:张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明诉被告张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琪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