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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丰民初字第15529号

裁判日期: 2008-11-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黎道珍诉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道珍,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丰民初字第15529号原告黎道珍,女,1943年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9号楼2门1708室。法定代表人屈京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亮,男,1973年6月2日出生。原告黎道珍与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道珍,被告北京长丰��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康盛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道珍诉称:2006年8月、10月,原告与被告所属安贞分公司分别签订位于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西侧1楼1门401室和402室两份租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07年7月末,按约定两套出租房应缴付全部租金的最后日期已过,该公司尚欠402室租金800元,401室租金12000元,有线电视费324元,被告仅偿还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租欠款11124元,利息及违约金4000元,共计15124元。被告长丰康盛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安贞公司是我公司的加盟公司,其欠款不应由我公司负担,我公司帐号被封,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及8日,黎道珍与长丰康盛公司的下属安贞分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编号060716、060801)。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黎道珍)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楼西侧1号楼1门402室及401室两套房屋委托乙方(即长丰康盛公司安贞分公司)对外出租;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宜,并代理签署相关合同,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出租的期限为一年,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07年8月19日止及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14日止;房屋租金分别为1800元/月及2100元/月,按季缴付。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房租。另查,长丰康盛公司安贞分公司系被告长丰康盛公司下设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长丰康盛公司安贞分公司负责人的原因未按照与黎道珍签订的合同履行给付义务,拖欠租金,2007年8月29日,黎道珍与长丰康盛公司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经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长丰康盛公司负责代黎道珍通过司法途径向安贞分���司负责人追缴其所欠款项,一是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楼西侧1号楼1门402室未付租金捌佰元整,二是有线电视费叁佰贰拾肆元整,三是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楼西侧1号楼1门401室未付租金壹万贰仟元整;二、黎道珍需保存好相关合同及资料并配合长丰康盛公司追缴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款项;三、长丰康盛总公司四个月内追回欠款,如届时未追回,则由长丰康盛总公司如数代付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款项……。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协议、承诺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下属分公司于2006年8月7日、8日签订的两份《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主体在享受其中约定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其中所约定的义务。被告下属分公司拖欠原告房屋租金的行为系违约行为,该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本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下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房屋租金,原告与被告虽于协议中未对违约金给付进行约定,但被告亦应就其下属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给付所欠房屋租金及有线电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黎道珍房屋租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二、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黎道珍有线电视费三百二十四元及违约金三千八百元。三、驳回原告黎道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被告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楠代理审判员  孙 磊代理审判员  汤 捷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