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汪卫真、田进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真,田进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5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卫真。2000年10月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田进富。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2月13日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本案于2008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364号好事多便利店内,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收银台内的人民币700元,硬壳长嘴利群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40元),软壳长嘴利群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40元),软阳光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35元),老版利群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30元),硬壳中华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360元),软壳中华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455元),黑色的CECT牌82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97元)。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77元,并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陶某左手拇指、左颈部切割伤。2008年8月8日凌晨4点30分许,被告人汪卫真在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东面由北向南第二个门外的小路上,使用勒脖子、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尼苗苗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66元)、布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5元和身份证、化妆品等物)。后被告人汪卫真携赃逃离时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尼苗苗。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尼苗苗的陈述,证人高某、董某、王某、陈某的证言,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门诊病历,辨认笔录,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的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卫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卫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进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汪卫真、田进富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承贵代理审判员 管 波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