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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鹏与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鹏;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553号原告李鹏,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松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边海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于2008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