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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广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荣盛斋旅游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荣盛斋旅游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西安广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电视塔正西。法定代表人沈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荣盛斋旅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灞桥区十里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景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市荣盛斋旅游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广华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02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