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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雅仙与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仙,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93号原告:陈雅仙。委托代理人:何国华。被告: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昌安洞桥南区24幢203室。负责人:吴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仙与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仙撤回对被告杭州佳成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