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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起,被告人赵某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83号杭州凯巨电脑市场4F01号摊位开始贩卖有淫秽内容的DVD光碟,以每张3.5元至4.5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购进,然后以每张7元至12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凯巨电脑市场4F03摊位内当场查获被告人赵某藏匿在该处待售的淫秽光碟126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杭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缴音像制品收据,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赵某判处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管波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