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15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坚英。委托代理人:林宇。委托代理人:赵启新。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高创宽。委托代理人:李国刚。委托代理人:姚杰。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强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万向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宇,万向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强建设公司诉称,2004年10月10日,申强建设公司与万向技术学院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申强建设公司承建万向技术学院园区内的学生公寓5、6号楼、图书馆、传达室工程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学生公寓5、6号楼、图书馆、传达室工程及附属工程按期于2004年11月8日开工,并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于2005年8月5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食堂工程因万向技术学院的原因,推迟于2005年1月2日开工,同时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于2006年9月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申强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范围为:食堂、学生公寓5、6号楼、图书馆、传达室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经双方于2006年9月、2007年2月两次决算,以上工程的总造价为17333231元。加上履约保证金830000元,万向技术学院实际应付18163231元,万向技术学院已付17253500元,扣除水电费130778元、审计费185451元,万向技术学院尚应支付593502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向技术学院支付申强建设公司工程款593502元;2、万向技术学院支付申强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390元(自2007年10���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8年7月26日);3、由万向技术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申强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申强建设公司与万向技术学院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2、《施工招标文件》。证明该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关于工期的奖惩。3、结算审核报告。证明涉案工程的审计结果。4、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学生公寓5、6号楼、图书馆、传达室工程及附属工程均按期开、竣工。5、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由于万向技术学院的原因,食堂推迟开工。6、会议纪要。证明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导致食堂推迟竣工。7、财务凭证。证明双方款项往来情况。万向技术学院答辩并反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70天,其中的食堂工程应在2005年10月2日竣工,但申强建设公司实际竣工时���在2006年8月1日,延误工期长达300天,严重影响了万向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二、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7333231元属实,万向技术学院已全额支付,未付部分是尚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金。三、按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的约定误期违约金为3500元/天,申强建设公司因此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1050000元。综上,申强建设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同时万向技术学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申强建设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1050000元(3500元/天×300天);由申强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万向技术学院就本诉、反诉一并举证如下:1、施工投标文件。证明申强建设公司对合同条文、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没有争议,工期为270天以及延误工期违约金为3500元/天。2、2005年7月22日对《关于工期质量等问题的公函》回复。证明因申强建设公司施工人员不足造成施工进度延误,2005年7月22日申强建设公司承诺加强管理、赶回进度。3、2005年12月7日公函、2005年12月10日承诺书及复件。证明因申强建设公司工程备料、现场施工人员缺乏,人员缺位,工期已经拖延滞后,万向技术学院要求申强建设公司采取措施;万向技术学院均按期支付工程款;申强建设公司承诺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在2005年内竣工;申强建设公司向万向技术学院承诺食堂工程在春节前不能竣工交付,同意承担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4、2006年8月5日监理总结报告。证明学生食堂于2005年1月2日开工,2006年8月1日竣工,申强建设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延误工期10个月。5、2006年8月16日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对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等作了修改约定。6、2008年1月22日关于请求万向技术学院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函。证明申强建设公司曾于2008年1月22日要求部分退还延误工期的履约保证金。经庭审质证,万向技术学院对申强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同对工期顺延的情况、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违约金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学生公寓、图书馆、传达室工程和附属工程均按期开工和完工;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导致食堂延期开工的原因在申强建设公司;证据6不能证明申强建设公司的主张;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申强建设公司对万向技术学院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以合同为依据,投标文件系要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食堂工期延误系综合原因造成;证据3,由于万向技术学院拖欠工程款,申强建设公司去催要,��向技术学院让申强建设公司写下的承诺,但申强建设公司只是承诺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结合会议纪要可以反映食堂工期延误是综合原因;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万向技术学院也未按补充协议履行;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申强建设公司同意承担食堂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是有前提的。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申强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5、6、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万向技术学院提供的证据1、2、3、4、5、6,申强建设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04年10月10日,浙江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龙鼎建设公司)与万向技术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龙鼎建设公司承建万向技术学院的学生公寓5号、6号,图书馆北楼,食堂以及传达室工程;工程地点为杭州市西溪路896号;工程内容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270天,自2004年10月15日开工至2005年7月16日竣工;合同价款为16674800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决算审定后十天内支付到97%,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并约定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一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另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约定为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询标记要、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等。龙鼎建设公司在《施工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表明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格的5%、误期违约金额3500元/天、误期赔偿费限额按合同价格2%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龙鼎建设公司按约组织施工。2005年8月5日,学生公寓5号、6号,图书馆,传达室以及室外附属工程按期竣工验收。食堂工程经双方确定推迟于2005年1月2日开工,于2006年8月1日竣工验收。2006年5月12日,龙鼎建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7日、2007年2月10日,杭州建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接受万向技术学院的委托对申强建设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学生公寓5号、6号,图书馆北楼,传达室工程造价为10211499元;食堂工程造价为6522365元;室外附属工程造价为599367元。上述合计造价为17333231元。申强建设公司已向万向技术学院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830000元,申强建设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为130778元、审计费为185451元。万向技术学院已支付给申强���设公司合计人民币17253500元。本院认为,申强建设公司与万向技术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申强建设公司负责施工完成的工程经审核确定造价为17333231元,在扣除水电费130778元、审计费185451元后,万向技术学院应支付给申强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17017002元,万向技术学院已支付给申强建设公司合计17253500元。本案申强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593502元系万向技术学院应支付的工程款17017002元再加上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830000元与已付款17253500元的差额部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70天,申强建设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食堂工程。因申强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并非其原因造成延期竣工或者可以顺延工期的相关证据,故申强建设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迟延竣工的违约情况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约定了相关内容,对申强建设公司应具有约束力。该投标文件约定了误期违约金额3500元/天、误期赔偿费限额按合同价格2%,应理解为当误期时按3500元/天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合同价格2%的赔偿费限额时,则应适用合同价格2%的赔偿费限额。考虑申强建设公司承接的学生公寓5号、6号等大部分工程均按期竣工,仅就食堂工程延误了工期,故本院以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格2%为依据,计算确定申强建设公司支付万向技术学院违约金200000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质保期满后付清3%的工程余款,而质保期因工程项目不同分为一年和五年,虽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已逾一年,但考虑尚有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期为五年,故应当保留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质保期满后,未发生相关费用的,万向技术学院再行支付。关于质保金的数额,综合案情,本院确定为100000元,在扣除该款项后,万向技术学院应支付给申强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493502元。申强建设公司关于要求万向技术学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对食堂工程工期的延误及工程质保金的问题尚存争议,对工程剩余款项的支付并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93502元。二、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违约金200000元。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尚应支付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35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109元、诉讼保全费3674元,合计13783元,由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04元,由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负担6479元,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负担5770元,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