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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80-l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80-l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张举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进出口贸易公司位于长安区韦曲镇北街25号一幢五层办公楼3-5层面积648.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2397)予以查封。同时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小年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