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屠剑飞与周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剑飞,周朝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25号原告:屠剑飞。委托代理人:邹美雅。被告:周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剑飞诉被告周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