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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屠剑飞与周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剑飞,周朝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25号原告:屠剑飞。委托代理人:邹美雅。被告:周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剑飞诉被告周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