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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舒。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