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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魏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魏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原告胡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魏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魏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定于2008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李原法庭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卫华审判员 :时清华审判员 :邬丙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