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瑞芝与西安尚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芝,西安尚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芝,男。被执行人西安尚德医院。杨瑞芝与西安尚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22日,杨瑞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工资152097.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