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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瑞芝与西安尚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芝,西安尚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芝,男。被执行人西安尚德医院。杨瑞芝与西安尚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22日,杨瑞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工资152097.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7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