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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明德。委托代理人:郑一彬。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和。委托代理人:柳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23元,减半收取4611.5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诉讼费793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