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大居村村委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居安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居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兵虎,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长安农业银行郭杜分理处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大居安村)帐户的存款80480元。扣划至中国银行长安支行新街分理处的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的496-10175708091001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小年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