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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丰民初字第19469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与刘树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丰民初字第19469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宏苑小区*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李建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白选民,该中心法律顾问。被告刘某,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以下简称“南苑分中心”)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立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苑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白选民、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苑分中心诉称,刘某承租我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其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未交纳租金。为此,我单位起诉要求刘某给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租金2091元及违约金209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刘某辩称,我家房子电话线埋在地下不通,厕所不隔音,另外电梯也响,所以我不交租金。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南苑管理所与刘某签订共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刘某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0号楼518号房屋。该合同约定:“每月交纳房屋租金,逾月未交纳租金,须另交10%的违约金。”2002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南苑管理所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南苑分中心。2006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南苑分中心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因刘某拖欠2007年10至2008年9月租金2091元,南苑分中心来院提起诉讼。另刘某所述电话线不同,厕所不隔音问题系房屋原始建设问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拖欠租金系违约行为。现南苑分中心要求刘某给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某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房屋租金二千零九十一元。刘某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南苑分中心违约金二百零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立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