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天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凯莱大酒店与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凯莱大酒店,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683号原告陕西天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凯莱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1号。负责人朱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高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艳,女,汉族。被告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30-1号(国华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周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凯莱大酒店与被告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团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凯莱大酒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