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慈溪市当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云,慈溪市当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603号原告:朱小云(又名朱学云),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慈溪市当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元街8#302室。法定代表人:岑建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云诉被告慈溪市当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小云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