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红武与何文利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武,何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赵红武。被执行人何文利。申请人赵红武与被执行人何文利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武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利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