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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红武与何文利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武,何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赵红武。被执行人何文利。申请人赵红武与被执行人何文利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红武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利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