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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阳市某化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