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阳市某化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