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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陈永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海,陈永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东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永申。再审申请人李东海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永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6)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李东海申请再审称,其自2000年以后每年都找陈永申催要欠款。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陈永申辩称,李东海向法院提交的欠条是李东海骗取的。尉氏县水利局大营渔场清淤工程剩余的3900元的土方工程李东海没有施工。李东海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陈永申给李东海打欠条是事实,但李东海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工程款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李东海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足以佐证。李东海请求再审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东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建庄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刘 征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