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永中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永中;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赵永中,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皖宿松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张鹏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汶晓斌,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太白立交东南角紫竹花园大厦******。本院受理原告赵永中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6元。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