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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蔡英与林晓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蔡英,林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朱蔡英,退休老师。被执行人林晓霞,退休老师。申请执行人朱蔡英与被执行人林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晓霞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朱蔡英借款本息合计48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4元及执行费625元,但被执行人林晓霞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晓霞月退休工资收入为2057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发放;帐号:60×××68)。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林晓霞月工资存款额1300元;自2008年11月起执行至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08)泰执字第23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我院强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蔡英与被执行人林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8)泰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自2008年11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林晓霞月工资存款额1300元至执行完毕止。二、请将每月提取的工资存款额1300元转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请在转帐时记明该款项事由)。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2008)泰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执行局联系人:欧卫忠联系电话:1375776****转271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泰执字第23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我院强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蔡英与被执行人林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8)泰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自2008年11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林晓霞月工资存款额1300元至执行完毕止。二、请将每月提取的工资存款额1300元转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请在转帐时记明该款项事由)。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2008)泰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执行局联系人:欧卫忠联系电话:1375776****转271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08)泰执字第237号泰顺县人民法院:你院2008年11月13日的(2008)泰执字第2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行将按你院通知内容予以协助执行(自2008年11月份起将储户林晓霞月工资存款额1300元转存入至你院执行款专户(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并记明转帐事由)。此函。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我支行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