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陈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89号原告: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被告:陈伟英,宝石一路3号10幢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百事通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