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昌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