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与梁萍、宋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萍,梁国忠,王苗英,宋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萍。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勇。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苗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勇。被上诉人宋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松良。上诉人梁萍、梁国忠、王苗英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萍、上诉人梁国忠、王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勇、被上诉人宋颖的委托代理人吴松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梁萍、梁国忠、王苗英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重审。主要问题如下:本案讼争房屋系拆迁安置土地上重建房,由于拆迁安置的土地面积中包括其女儿梁锦的份额,故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包括梁锦。另,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对城关镇新村路15弄2号房屋建造时间应一并予以查明。按中院会议纪要,如该房屋系婚前财产,拆迁安置后,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在财产分割时考虑原房屋的面积、价值等因素。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望你院多做调解说服工作,妥善解决纠纷。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